应该如何处理记账凭证的附件?


记账凭证附件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以下将从整理、粘贴、保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记账凭证附件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对附件的整理。在处理记账凭证附件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如果有遗漏或者错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更正或补充。对于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数字有差错的原始凭证,要及时退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办手续或更正。 其次,是对附件的粘贴。为了便于保管和查阅,附件需要整齐地粘贴在记账凭证后面。粘贴时要注意,将附件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如时间顺序、业务类型顺序等。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两次折叠。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直接装订,可先按一定次序和类别排列,再粘在一张同记账凭证大小相同的白纸上。 再者,是对附件的保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作为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妥善保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最后,是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规定处理记账凭证附件,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正确处理记账凭证附件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凭证附件的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