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随义务该如何具体认定?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辅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却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 附随义务的产生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为附随义务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合同的性质来看,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的附随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可能负有告知标的物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附随义务;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除了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可能负有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及时返还保管物等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可能负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保护周围环境等附随义务,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交易习惯也是认定附随义务的重要因素。在特定的行业或地区,可能存在一些为大家所公认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得到遵循。例如,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卖方可能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在认定附随义务时,还需要考虑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附随义务应当是为了辅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所必需的,并且不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可能不被认定为附随义务。 总之,认定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附随义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