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罪的共同故意该如何认定?

我和几个朋友之前跟人起了冲突,后来听说对方报警说我们寻衅滋事。我有点担心,我们当时就是一时冲动,也没商量好要去闹事啥的。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寻衅滋事罪的共同故意是怎么认定的呀?像我们这种情况算有共同故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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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寻衅滋事罪的共同故意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共同故意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时,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于寻衅滋事罪共同故意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主观认识角度来看,各行为人要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比如,大家都知道随意殴打他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会破坏社会秩序,但还是去做了。而且这种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具体的细节都清楚,只要大致知道自己参与的是寻衅滋事相关的行为就行。 在意思联络方面,共同故意通常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意思沟通。这种沟通可以是明示的,比如事前商量好去某个地方闹事;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在行为过程中,通过眼神、动作等方式达成默契。例如,一群人看到有人和对方发生冲突,其他人没有劝阻反而一拥而上,这种行为间的配合就可能体现出默示的意思联络。 行为的协调性也是重要的判断因素。各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行为之间应该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和关联性。比如,有人负责殴打,有人负责阻拦其他人,大家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指向一个目标,以实现寻衅滋事的目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耍威风、报复等不良动机而共同实施了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 总之,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共同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方面就做出判断。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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