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在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帮助犯和共谋犯意。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而共谋犯意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实施犯罪达成的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 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量。 从主观方面来看,关键在于判断帮助者是否具有与实行犯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即帮助者认识到实行犯要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意志因素,即帮助者希望或者放任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出现。例如,甲知道乙要去盗窃,还为乙提供了盗窃所需的工具,这就表明甲认识到乙的盗窃行为,并且通过提供工具的方式放任或者希望盗窃行为的发生,甲具有帮助犯的共谋犯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就涵盖了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谋犯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考察帮助者的行为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帮助行为可以表现为提供工具、创造条件、出谋划策等。比如,丙为丁的抢劫行为提供了抢劫地点的详细信息,使得丁的抢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丙的这种提供信息的行为与丁的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是一种帮助行为,这也可以作为认定丙具有共谋犯意的客观依据。此外,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在时间上通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般是在实行行为之前或者实行行为过程中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仅因为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就认定其具有共谋犯意,也不能仅仅根据帮助者的口供来判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帮助者与实行犯之间的关系、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帮助者与实行犯是长期的朋友关系,并且在帮助行为发生前有过多次关于犯罪的交流,那么认定共谋犯意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如果帮助者是在不知情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么就可能不具有共谋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