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时纠集他人犯罪的中止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在和别人起冲突后,一时冲动纠集了一些人打算寻衅滋事。但在过程中我冷静下来,不想再继续了。现在我很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想知道像我这种寻衅滋事时纠集他人,后来又不想干了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犯罪中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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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中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寻衅滋事时纠集他人犯罪的中止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犯罪中止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犯罪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当涉及到寻衅滋事时纠集他人犯罪的中止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自动性。这是认定犯罪中止的关键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意图,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强制因素。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是因为警察突然出现等外部压力才停止,那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而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内心经过思考,觉得这样做不对,主动决定停止,才符合自动性的要求。 其次是有效性。仅仅有放弃犯罪的意愿还不够,行为人还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纠集他人寻衅滋事的情况,行为人要努力阻止被纠集的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及时通知被纠集者停止行动,或者采取其他能够有效阻止犯罪进行的措施。如果最终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那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再者是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寻衅滋事犯罪里,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纠集行为,到犯罪行为完成之前,这个时间段内都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了。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对于寻衅滋事时纠集他人犯罪的中止认定,要严格按照上述的自动性、有效性和时间性来判断。如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在量刑时会根据是否造成损害等情况依法进行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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