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该如何确定被告?


在银行电子汇票的交易中,当持票人无法获得汇票款项时,就会涉及到行使追索权并确定被告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确定被告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那么如何确定被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具体而言,被告可以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一是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如果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出票人作为票据的最初责任人,持票人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例如,A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了一张电子汇票给B公司,B公司在到期无法收款时,A公司就可能成为被告。 二是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转让人。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每一个背书人都对票据的兑付承担一定责任。比如,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当D公司无法获得付款时,B公司和C公司都可能成为被告。 三是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承兑人一旦承兑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所以,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当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四是保证人。如果汇票有保证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当被保证的汇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持票人可以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此外,《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持票人在确定被告时有很大的选择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实现自己权利的被告。 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要确定被告,需要综合考虑各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如偿债能力、与自己的关系等因素。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汇票原件、拒绝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追索请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