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最近单位有个同事因为工作上的疏忽出了挺大的问题。我有点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具体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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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要了解玩忽职守罪的定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主体要件。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第二,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出现重大失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有问题,但觉得不会那么严重,仍然继续实施,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客体要件。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程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基础。玩忽职守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工作效率。


第四,客观方面。这是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关键。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却违背职责要求,不履行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正确地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一般来说,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总之,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同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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