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如何确定?
我公司最近发现有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想弄清楚到底谁有挪用资金的嫌疑。我知道得先确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但不太明白该怎么去确定,是公司里所有员工都可能是主体,还是有特定的人呢?希望了解一下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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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要确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首先要明确主体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以外的非营利性组织,比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例如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他们负责公司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再如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有决策权,也具备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不具有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即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总之,确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要从主体的身份范围以及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等方面综合判断,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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