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该如何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简单来说,驰名商标就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多种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种情况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就是直接冒用了驰名商标。比如,某驰名的饮料商标,有其他商家在同样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一模一样的商标,这显然构成侵权。 第二种情况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就需要判断是否“近似”以及是否会“导致混淆”。“近似”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相似。例如,驰名商标是“大白兔”,而侵权商标是“大灰兔”,在文字和读音上都很接近,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而“导致混淆”则是指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商品来自同一来源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第三种情况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使商家没有直接生产侵权商品,但只要销售了这些商品,也构成侵权。比如商店销售了假冒驰名商标的商品,不管商家是否知道这些商品是侵权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属于侵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商标使用情况、商品类别、消费者认知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