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不成功是否会直接判离婚?
我之前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结果没成功。现在我还是想结束这段关系,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因为我之前申请撤销婚姻没成,就直接判离婚呢?我不太懂法律程序,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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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撤销婚姻和离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撤销婚姻,指的是因存在特定的法定事由,比如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而离婚则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撤销婚姻的申请不成功,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会直接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在撤销婚姻申请未获准许后,若要离婚,需要按照离婚诉讼的程序,向法院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法院审理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才会判决离婚,而不是因为撤销婚姻不成功就直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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