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怎样撤销婚姻才不算离异,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结婚没多久,发现有些情况好像不太对。我想知道要是能把婚姻撤销掉,还不算离异的话,具体得怎么做?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又要怎么去操作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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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婚姻,申请撤销后才不算离异。 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一是因胁迫结婚。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是在被强迫、威胁的情况下才与对方结婚。比如被暴力威胁、受到亲人生命安全的威胁等,不得不去领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一般指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可能需要长期治疗等对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旦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双方就好像从来没有结过婚一样,自然不算离异。 相关概念: 胁迫结婚:指一方或双方在他人的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可能危及生命、需要长期治疗或对家庭经济等方面造成重大负担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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