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死亡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走失死亡的认定主要涉及宣告死亡这一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其次,申请宣告死亡是有一定程序的。利害关系人需要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另外,宣告死亡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财产会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财产等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