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诉后如何进行鉴定?


当医疗事故起诉后进行鉴定,这是明确责任、维护权益的关键步骤。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起诉后,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接着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是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然后是鉴定所需材料。医患双方都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要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方面,则要提供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能证明自己就医情况的材料。 之后是鉴定的过程。鉴定专家组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总之,医疗事故起诉后的鉴定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医患双方都要积极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