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二审新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二审新证据主要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之前客观上就存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一审中发现的证据;另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 那么,如何具体认定二审新证据呢? 其一,要考虑证据的形成时间。如果证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新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庭审结束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就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因为它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产生的,在一审时根本不存在,所以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其二,要考察当事人未能在一审中提供该证据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一审中提供证据,那么该证据有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例如,证人在一审时出国无法回国作证,但在二审时能够回国并提供证言,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就可能被认定为二审新证据。但如果是当事人自身的主观原因,比如疏忽大意、故意隐瞒等,没有在一审中提供证据,那么该证据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新证据。 其三,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该证据要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来源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合法性,即使是在二审中出现的,也不能作为新证据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时要遵守相应的时间规定。 总之,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形成时间、当事人未能在一审中提供证据的原因以及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因素。当事人在遇到二审有新证据的情况时,要及时、准确地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