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的新证据该如何认定?
我有个民事诉讼案子已经判了,现在我找到了一些新的证据,想申请再审,但不清楚这些证据是不是符合再审新证据的标准。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民事诉讼再审有新证据的,希望了解具体的认定方法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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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新证据在再审申请中起着关键作用。那么,如何认定民事诉讼再审中的新证据呢? 首先,要了解新证据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新证据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比如说,在原审庭审结束前,一份关键合同被遗忘在某个旧仓库中,后来偶然发现,这就属于因客观原因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二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例如,某些证人在原审庭审时身处国外,无法回国作证,而在庭审结束后,证人回国并能提供证言,这种情况就符合这一规定。 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比如原来的鉴定机构因为技术更新,对之前鉴定的事项重新进行鉴定,得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结果,新的鉴定意见就可能成为再审新证据。 此外,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因素。如果新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或者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重大影响,那么被认定为再审新证据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新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等处罚。总之,认定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需要从证据的发现时间、取得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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