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可以认定唯一一份遗嘱?


认定唯一一份遗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自书遗嘱才可能被认定有效。比如,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了遗嘱的全部内容,并且在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注了具体的日期,这样的自书遗嘱才初步具备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了这一规定。这是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他人伪造或篡改遗嘱内容。比如,老人不识字,找人代书遗嘱,就必须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且相关人员都要签名和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的规定,适应了现代社会的书写方式。例如,遗嘱人用电脑打印遗嘱内容,然后和两个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这样的打印遗嘱才可能被认定有效。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比如,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同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画面或声音中表明身份和日期。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例如,老人在生命垂危时口头交代了遗嘱内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但后来病情好转,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上有更高的要求。遗嘱人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订立的遗嘱,在认定上也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其次,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老人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意识不清,此时订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例如,有人威胁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内容违反这些规定,相应部分是无效的。比如,遗嘱人将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样的内容就是无效的。 总之,要认定唯一一份遗嘱,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