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关注,在了解一些案例的时候,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认定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怎么判断这个罪是不是既遂了,是只要有相关行为就算,还是得有特定结果才认定啊,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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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对于该罪既遂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简单来说,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而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比如,甲为乙介绍了嫖娼对象丙,乙和丙已经开始接触并准备进行性交易,此时即便因为某些原因最终没有完成性交易,但甲介绍卖淫的行为已经既遂。又或者,A引诱B去卖淫场所准备卖淫,B到达卖淫场所并开始和老板沟通相关事宜,那么A的引诱行为就构成既遂。这是为了严厉打击这类危害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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