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强奸预备?
我想了解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强奸预备呢?比如说某人有一些异常举动,但还没实施强奸行为,这种能不能算强奸预备,具体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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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预备是犯罪预备的一种具体情形。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还没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已经在为犯罪做前期的准备工作了。 对于强奸预备的认定,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强奸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心里明确打算实施强奸行为,有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恶意想法。例如,某人在日记中明确记录了要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奸的计划,或者向他人透露过类似的意图,这就可以作为主观故意的一种体现。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为实施强奸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准备用于控制被害人的绳索、刀具,或者准备用于迷晕被害人的药物等。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则更为多样,常见的有:跟踪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生活规律、行踪路线等信息,以便选择合适的作案时间和地点;调查被害人的居住环境,看是否便于实施犯罪且不容易被发现;在作案地点守候被害人出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虽然强奸预备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强奸后果,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有了犯罪的意图和准备行为,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过,考虑到其尚未实际实施犯罪,所以在量刑上会相对既遂犯有所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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