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在法律领域,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简单来说,它是双方为了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达成的一种约定。 从合同的基本原理来看,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虽然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设,但也应当具备一定的确定性。 对于当事人,预约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这就好比一场交易,得清楚和你交易的是谁。只有明确了当事人,才能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如果连当事人都不明确,那合同就无法约束具体的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标的方面,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标的就是特定的商品房。这里的特定性很重要,要明确是哪一套房子,比如房屋的坐落位置、楼层、房号等信息都应该清晰明确。只有这样,双方才能知道交易的对象是什么。就像你去买水果,得知道自己买的是苹果还是香蕉,以及是哪个摊位的苹果或香蕉。 数量上,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就是指房屋的套数。虽然这看起来很简单,但也是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此外,价格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预约合同的实质性认定。如果预约合同中对房屋价格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了价格的确定方式,那么合同的确定性就更强。例如,约定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某种计算方式来确定房价。 除了上述基本要素外,还要看合同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预约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还要考虑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买卖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这样的预约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格、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合法合规等多个方面。只有这些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认定预约合同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从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