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购物卡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购物卡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在受贿罪中有着特定的认定方式。 首先,要明确购物卡是否属于受贿财物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购物卡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可用于购物消费,能够折算为货币,因此属于财产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财物。 其次,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收受购物卡行为,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的原因,收受他人给予的购物卡,并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多种情况,并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再者,关于购物卡价值的认定。一般以购物卡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受贿金额。例如,一张面值为5000元的购物卡,受贿金额就认定为5000元。如果购物卡是打折购买的,仍应以购物卡的面值认定受贿金额,因为对于受贿人来说,其获得的利益是购物卡的全部面值对应的购物消费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购物卡构成受贿罪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收受购物卡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送卡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等。如果是在节日等特定时期,基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收受少量购物卡,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受贿。但如果收受购物卡的行为与职务行为有明显关联,且达到了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