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我开车的时候发生了点状况,好像有点符合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但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认定的标准和普通的有什么不一样,有没有一些明确的界定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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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而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对逃逸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形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当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再结合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特殊交通肇事逃逸。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特殊交通肇事逃逸,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不构成基本犯,即使有逃跑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其次,重点在于判断行为人逃跑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比如,有些行为人可能因为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而暂时离开现场,但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其主观上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如果是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现场,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特殊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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