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担保债务如何认定?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人家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还钱。我担心这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连累我爱人。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夫妻担保债务,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是算我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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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夫妻担保债务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担保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担保,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追认,并且该担保行为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为朋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债务往往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例如担保的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参与到担保行为中(如夫妻双方共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该担保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也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认定夫妻担保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判断该担保行为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担保所涉及的利益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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