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产品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相同产品的商标侵权认定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问题。简单来说,商标侵权就是未经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要认定相同产品的商标侵权,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性。商标的相同很好理解,就是被控侵权的商标和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而商标近似,则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比如,“康师傅”和“康帅傅”,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就可能构成商标近似。 其次是商品的相同性。这里指的是被控侵权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例如,注册商标是用于饮料的,而被控侵权的也是饮料产品,那么就满足了商品相同这一条件。 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会造成混淆。即使商标近似、商品相同,如果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一定构成侵权。这里的混淆包括实际混淆和可能混淆。实际混淆就是已经有消费者因为商标的近似而误认了商品的来源;可能混淆则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来看,存在误认的可能性。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以,判断相同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性以及是否会造成混淆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