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离婚、打胎在法律上怎么判?


首先来说分手,在法律层面,对于单纯的恋爱关系分手,法律一般不会介入进行判决。因为恋爱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建立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调整,双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保持恋爱关系。 而离婚则不同,离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子女抚养权,如果有子女,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是打胎的问题,法律赋予了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男方以女方擅自打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实际生活中,打胎往往会引发一些情感和伦理上的问题,建议双方冷静沟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