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怎样认定有居住权?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介绍如何认定有居住权。 首先,设立居住权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会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如果存在这样规范的书面合同,就是认定居住权的重要依据。例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书面居住权合同,约定李四可以在张三的一套房子里居住10年,那么从合同生效时起,李四就有可能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 其次,居住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即使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但如果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是没有设立成功的。比如王五和赵六签了居住权合同,但一直没去办理登记,那么赵六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 再者,通过遗嘱方式也可以设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为某人设立居住权,并且该遗嘱合法有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相关人员可以按照遗嘱获得居住权,同样也需要进行登记才能正式设立。比如孙先生在遗嘱中写明其名下的房屋由儿子继承,但女儿有居住权,女儿要获得居住权就需要去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在判断是否有居住权时,还要看居住权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居住权的设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居住权的设立是无效的。比如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设立居住权,就不会被法律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