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几级该怎么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鉴定的步骤及相关要点。 首先是申请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里所说的“伤情相对稳定”,就是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受伤部位的病情已经基本稳定,不会再因为正常的活动而出现明显的变化。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接着是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然后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判定。 之后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作出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最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