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应该在什么法院起诉?
我是一名军属,现在和军人配偶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们俩驻地不同,平时见面也少,对这方面的法律程序不太了解,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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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这里要先了解两个关键概念,即“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就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的居住地址,“被告住所地”则是被起诉的那一方的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考虑到非文职军人的工作性质可能流动性较大,为了方便非军人一方进行诉讼,所以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双方都是军人,身份较为特殊,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更熟悉军人的情况和相关政策。 举个例子,假如小王是非军人,他的妻子是军人且为非文职军人,那么小王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要是小张和小李都是军人,小张要起诉和小李离婚,就既可以向小李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小李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起诉。所以,军人离婚时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要根据双方的身份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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