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时该如何鉴定工伤?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证据不足时,这些材料的准备可能会遇到困难。 对于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 在医疗诊断证明方面,如果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职工可以向医疗机构补充收集相关资料。例如,要求医院提供详细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同时,职工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在证据不足时,职工可以依靠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来获取更多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会得到支持。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职工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依靠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权力。遇到困难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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