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专利侵权案件如何认定?


专利侵权认定,通俗来讲,就是判断别人有没有未经允许使用你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在新疆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专利。专利是政府给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认定专利侵权时,一般遵循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全面覆盖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指的是,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例如,你的专利技术包含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而对方的产品也具备这三个技术特征,那很可能就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等同原则。有时候,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非完全相同,但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也会被认定为侵权。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比如,在一些机械装置中,用类似的部件替代原专利中的部件,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就可能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 在新疆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另外,对于专利侵权的认定,也可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这些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进行比对和分析,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参考。 总之,在新疆认定专利侵权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要时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