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如何进行立法完善?

我在处理一些破产相关事务时,发现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管理人的选任不够透明、职责界定模糊等。我想知道从立法层面来看,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让整个破产程序更加公平、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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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就像是破产程序的‘大管家’,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各项事务。然而,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 在选任机制方面,目前《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一定的权威性,但可能会导致选任过程不够透明,缺乏债权人的参与。为了完善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建立一个更加多元化的选任机制。例如,可以设立一个由法院、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等组成的选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等方式选拔合适的破产管理人。这样可以提高选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更有能力、更专业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职责界定方面,《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但在一些细节上还不够明确。比如,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资产时的权限和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为了完善这一点,立法可以进一步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其在各个环节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在报酬确定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报酬确定不够合理,无法充分体现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价值。为了完善这一点,可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报酬确定机制。例如,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复杂程度、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业绩等因素来确定报酬。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让报酬与市场行情挂钩,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立法可以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这样可以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从选任机制、职责界定、报酬确定、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提高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让破产程序更加公平、高效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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