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如何完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企业破产的事务,发现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界定、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感觉不太完善。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可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让它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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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部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选任机制的完善。目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在实践中,法院指定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使选任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可以建立多元化的选任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和评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建立破产管理人人才库。在选任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管理人。这样可以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感。 其次是职责界定的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管理、处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等重要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职责界限可能不够清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一定的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对于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时的权限和程序,应当有更明确的规则。可以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管理人在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和失误。同时,要赋予管理人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但也要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监督。 再者是监督机制的强化。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目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来自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但这种监督可能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外,还可以引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评价。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对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此外,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最后是报酬机制的优化。合理的报酬机制可以激励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在确定报酬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工作业绩等因素。可以建立科学的报酬计算方法,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要建立报酬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对于工作出色、为债权人挽回较大损失的管理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管理人,要相应减少报酬。这样可以提高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总之,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要从选任机制、职责界定、监督机制和报酬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创新,使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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