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强险条例》第十五条该如何解释?

我买了交强险,听说《交强险条例》第十五条有关于交强险的重要规定,但我不太懂。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对我买的交强险会有哪些影响,在实际的保险过程中会怎么应用这条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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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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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条规定。首先要明白交强险的性质,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这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后,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需要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上面记载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标志则是证明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标识,一般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保险公司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机动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通知,掌握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情况。如果车辆没有有效的交强险,机动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在车辆年检等环节进行限制,以此来保障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处于基本的保险保障之下,维护公共利益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投保人发现保险公司不合理地解除了交强险合同,并且没有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投保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车辆没有了有效的交强险,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到,车主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所以,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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