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如何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失效,但是其部分内容被吸收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下面我们就一些重要的点进行解读。 首先是关于房产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俗来讲,如果一方婚前买房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一般归登记方,但登记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 其次,对于亲子关系的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就为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一方无理拒绝鉴定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 再者,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房产赠与在过户前一般是可以撤销的,除非有特殊情况。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明确夫妻财产范围,公平分割财产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但它的很多理念和规定被《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传承和发展,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时,我们需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