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十严禁该如何解读?


医保基金监管“十严禁”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一、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这一规定就是说,不能帮助别人用假身份去看病买药,也不能提供假的证明材料,更不能和别人一起开假的费用单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若有上述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二、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简单来讲,就是不能去改动或者销毁和看病、费用相关的各种资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若有此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三、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这意味着不能编造根本没有做过的看病项目来骗取医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四、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就是不能把便宜的换成贵的医保报销项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若存在这种行为,会面临责令退回、罚款等处罚。 五、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这就是禁止帮助参保人员把医保买的药卖掉换钱等行为。若违反,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会受到相应处罚。 六、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能把不该医保报销的费用也算进去报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严禁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就是不能让没有和医保合作的医药机构用医保刷卡结算。违反此规定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受到处理。 八、严禁挂床住院。这是指病人没有真正住院却按住院来报销费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严禁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参保人员住院来骗取医保基金。若违反,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严禁分解住院。就是不能把一次可以完成的住院拆分成多次来报销更多费用。违反该规定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