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如何释义?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该条原文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是“优先权”,这是一个在商标申请中很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优先权就好比你在外国先占了一个“坑”,在六个月内你在中国申请同样的商标,就可以以你在外国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作为在中国申请的时间。比如,你在2024年1月1日在A国提出了某商标的注册申请,然后在2024年6月30日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时你就可以主张优先权,将在中国的申请时间视同2024年1月1日。 这里的优先权是有条件的。一方面,该外国要和中国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两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又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比如《巴黎公约》,很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在这些国家之间就可以根据公约规定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申请人要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这是为了证明你确实在外国先提出了申请。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都没有提交申请文件副本,那就不能享有优先权了。 商标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申请人在不同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没有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在外国申请后再到中国申请,可能会因为时间差而被别人抢先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有了优先权,就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在国际市场上拓展业务,保护自己的商标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