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时的出资方式是怎样的?


设立子公司时,常见的出资方式及相关要求如下: **货币出资方式**:这是最为普遍的出资方式。即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认缴的股本金额需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账户。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股东以实物形态对公司进行投资,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同时,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还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相关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另一类是专有技术,如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等。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而且,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此出资方式同样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