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设立公司时可以用哪些资产出资呢?


股东设立公司时,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具体分析如下: ###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最为常见和直接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不存在估值和产权转移等复杂问题。 ### 非货币财产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较为广泛,但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基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 **实物**: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一般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出资的动产,必须向公司交付;出资的不动产,必须交付实物让公司使用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有权利负担则必须解除相应负担。 -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出资的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让公司使用,已经登记的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如商业秘密应交付相应资料并转移占有,有权利负担的也必须解除相应负担。 - **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股权**: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并且必须办理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消除股权上存在的权利负担,确保接受出资的公司能够完全行使股东权利。 - **债权**: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出资的债权,必须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交付债权的相关资料,有权利负担的也必须解除相应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同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若事后被发现作为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