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诈骗犯有经济来往会怎么判?


在法律上,与诈骗犯有经济来往如何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即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就是指一个人在做某件事情时,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如果与诈骗犯有经济来往的人,在整个过程中完全不知情,也就是没有主观故意,不知道对方是在进行诈骗活动,并且自身没有实施任何帮助诈骗的行为,那么通常是不会被判定有罪的。例如,只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往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货物买卖或者资金流转,在交易时并不知道对方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需要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缺乏主观故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在知晓对方是诈骗犯的情况下,仍然与其有经济来往,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比如帮忙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协助掩饰资金来源等,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事先不知道对方是诈骗犯,但在事后得知,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比如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还继续维持经济往来,这种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之,与诈骗犯有经济来往的判决结果,关键在于是否有主观故意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