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侵权案件如何判定?


在了解欧洲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专利侵权。简单来说,专利侵权就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 欧洲并没有统一的专利法,但是有一些区域条约和协调机制,其中欧洲专利公约(EPC)起着重要作用。在判定欧洲专利侵权案件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和原则。 首先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界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它就像是一个边界,超出这个边界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欧洲法院通常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还要考虑发明的目的、背景以及说明书等内容。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术语在说明书中有特定的解释,那么法院会按照这个特定解释来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其次是全面覆盖原则。这是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技术特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比如,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A、B、C三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只有A和B两个技术特征,那么就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通常不构成侵权。 再者是等同原则。在实际情况中,有些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可能并没有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但是它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替换。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判定为侵权。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用螺丝固定,而被控侵权产品用的是卡扣固定,螺丝和卡扣在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就可能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 另外,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相对复杂一些。如果是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未经许可销售、使用该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要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原告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并且被告有条件使用该专利方法,那么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被告身上,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使用该专利方法。 在欧洲,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是围绕上述原则来判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如果涉及到具体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同时,对于欧洲专利的侵权判定,也可以参考欧洲专利局(EPO)的相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这些都对侵权判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