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起还贷的房子在离婚时会怎么判?


婚后一起还贷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判决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首先,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是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协商结果来确定房产的归属以及相关补偿等问题。 其次,若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首付款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从产权初始来看与这一方联系更紧密,所以法院可能会做此判决。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考虑到另一方在婚后参与了还贷,对房产也有一定的贡献。补偿的计算方式,有些法院会按照房屋当前价值除以购买该房屋所需支付的总款项(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本金总额及贷款利息总额),再乘以共同偿还贷款的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最后再除以2 。 如果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因为在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明确判定所有权归属,先确定使用权更为合适。 在整个判决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据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女性配偶以及无过错一方等基本原则来进行财产分割处理。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无过错,或者抚养子女需要住房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在判决时适当倾斜。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