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会怎么判?


商标恶意抢注指的是,有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出于不正当目的抢先去注册这个商标。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首先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除了商标注册程序上的处理,如果恶意抢注行为给商标在先使用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商业信誉受损、经济利益损失等,在先使用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