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网络诈骗开赌罪到底该怎么判?


网络诈骗和开设赌场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同时涉及这两种犯罪,可能会被数罪并罚,具体的判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关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量刑情况: **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开设赌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 如果一个人同时涉嫌网络诈骗和开设赌场罪,法院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网络诈骗和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诈骗数额巨大且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那么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