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期房怎么判?


在夫妻离婚时涉及期房的判决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期房的概念。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购房者实际上还没有真正获得房屋的产权,只是拥有一种基于购房合同的期待权益。 关于期房的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期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进行判决。 一是夫妻双方的意愿。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期房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愿意放弃期房的权益,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约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例如,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会认可这种约定。 二是购房资金的来源。如果期房是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期房可能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期房,虽然房产证还未办理,但该房屋的购买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期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并且女方在抚养子女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在判决期房归属时,可能会倾向于将期房判给女方,以保障子女和女方的生活稳定。 四是房屋的使用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一直居住在与该期房相关的临时住所,或者对该期房有更迫切的居住需求,法院也会在判决时予以考虑。例如,一方没有其他住房,而另一方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那么法院可能会将期房判给没有其他住房的一方。 如果法院将期房判给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一般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支付的房款以及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来确定。例如,房屋市场价值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了30万元房款,双方出资比例为1:1,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15万元的经济补偿。 总之,夫妻离婚时期房的判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