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多动症离婚会怎么判?


在因儿子多动症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准予离婚,二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 首先,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若能证明因儿子多动症等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儿子患有多动症,法院会着重考虑哪一方能更妥善地照料和教育孩子,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等长远福利出发来判定抚养权归属。 最后是财产分配。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法院也会考虑照顾抚养孩子一方、无过错方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比如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最为有利的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就是从结婚登记开始到离婚或一方死亡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