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探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首先要明白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例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就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 关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民法典》虽然没有针对所有优先购买权情形下的买卖合同效力作出统一的绝对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有一定的判断原则。 通常情况下,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看,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该合同就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合同效力主要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更多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 然而,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并不意味着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在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标的物。如果法院支持其诉求,优先购买权人就可以以同等条件获得该标的物。同时,优先购买权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侵犯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寻找替代标的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平衡优先购买权人与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比如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产生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等。如果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那么根据《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不知晓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且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等手续,那么法院在处理时会更加谨慎,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让出卖人对优先购买权人进行充分的赔偿。 总之,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