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还能再申请鉴定吗?
我有个民事纠纷案子已经立案了,之前没考虑做鉴定。现在我觉得有些关键证据可能得通过专业鉴定才能明确,不知道在立案之后还能不能申请鉴定呢?有点担心错过申请时间,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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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后,通常是可以再申请鉴定的。首先解释一下鉴定,它就是由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虽然这里提到了指定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案后就绝对不能申请鉴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者有正当理由,即使立案后过了原本指定的期间,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鉴定期间。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说明只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在立案后是有权利申请鉴定的。 不过呢,法院对于立案后的鉴定申请会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是恶意拖延诉讼、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实质性影响等情况,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所以,当事人在立案后申请鉴定时,一定要说明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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