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债务该如何判断?


侵权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需要承担赔偿等责任的债务。判断侵权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侵权行为。这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他人受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比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车辆损坏,这就是财产损害;若导致身体受伤,就是人身损害;而精神损害则可能表现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者是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权债务。例如,某人虽然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损害是由其他独立的原因造成的,就不构成侵权。 最后是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