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品商标侵权?


判定商品商标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要理解商标专用权这个概念。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其所有者才拥有专用权,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 在判定商标侵权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里的“相同”,是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注册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比如,市场上知名的“可口可乐”商标,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在饮料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可口可乐”标识,那显然就构成了侵权。这种行为是《商标法》所明确禁止的,因为它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就是商标注册人生产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例如,“康师傅”方便面很有名,如果有人在方便面包装上使用“康帅傅”,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也属于商标侵权。 另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不管销售者主观上是否知道该商品侵权,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权商品,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这些标识,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