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公证遗嘱应该如何判断效力?
我手里有两份爷爷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不太一样,现在家里人因为这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起了争执,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两份公证遗嘱,是怎么判断哪份更有效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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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两份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在当时,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为优先,并且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一般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情况有所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效力优先。 所以,对于两份公证遗嘱,如果它们内容相互抵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所立的那份公证遗嘱为准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事宜。如果两份公证遗嘱内容并不冲突,各自处分的是不同的财产等情况,那么两份遗嘱可能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按照各自的内容来执行。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证据来判定遗嘱的效力。同时,为了避免遗嘱纠纷,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明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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