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该如何列当事人?
我公司有股东认为自己利益被损害,准备起诉。但不清楚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里,原告、被告这些当事人该怎么列。比如是受损股东都要列成原告,还是部分就行;被告又该列谁,是侵权股东还是公司。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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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十分关键的步骤,这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下面从原告和被告两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当事人的列法。 首先是原告的确定。一般来说,受到利益损害的股东是当然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这种纠纷中,只要是权益遭受损害的股东,都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例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排挤小股东,导致小股东的分红权受损,那么这些小股东就可以作为原告,共同或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多个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他们既可以共同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也可以各自分别起诉。 其次是被告的确定。被告通常是实施了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比如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该控股股东就可以作为被告。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他们违反这些义务,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比如公司的董事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就可以起诉该董事。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也可能成为被告。例如公司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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